“病假”,批还是不批?

近年来,因病假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不断攀升。尤其是孕期女职工泡病假、患高血压、糖尿病、腰椎间盘突出等常见病的职工申请长期病假引发的争议更是屡见不鲜。引发此类案件的主要原因在于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建议休息的时间与企业的预期相差过大。

那么一旦员工提供了病休证明,企业就必须要批准病假吗?其实不然。鉴于实践中确实存在医院基于人情等因素开具虚假病假证明的情况,建议企业审慎认定虚假病假,加强对病假真实性的事实调查。今天,我们就结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总结了以下6种无效病假:

一、病假证明来源不明

如果仅有一张病假证明,而没有挂号单、病历记录、医疗费发票、检查单等一系列证明,或是提供的病假单、病历本系手写,并无该医院或医师的任何印章,且不能提供其于该日至该院挂号就诊的相关单据,就不能形成完整就诊记录。也就是说,来源不明的“证明”无法证明员工患病就诊的事实,“病假”具有明显的欺诈性。

二、医生违规或越权开具病假证明

作为医疗机构以及专业的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需要符合他们相应的流程以及基本要求。如果说员工提供就诊记录显示的就诊科室与《诊断证明书》显示的科室不一致,而医师却为同一人,那这种情况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病假期间劳动者外出旅游

病假本来设置目的在于因病休息,但明明应该休息的“病人”却在外旅游,那肯定是说不过去的。这时员工已经违反诚实守信原则。就算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也是合情合理。

四、以患病为由不提供病假证明

公司有相应病假请假制度,作为员工都应严格执行和遵守,拒不提供病假证明的行为,是在对抗用人单位的管理,公司可以依照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五、由他人代开的病假证明

有的员工不在本地就诊,由他人代开病假单的情况,单位应该核实该期间员工在外地的证明。如有虚假成分,依然是无效病假。

六、病假证明有被涂改痕迹

现在很多医院的病历和病假证明已是机打,不太可能会出现修改的情况;如果在手写病历和病假证明的情况下出现有明显涂改的情况,致病假证明病假期间与病历不符,医院又未出具证明称涂改为其所为,那病假无效。

以上就是生活中常见的几类无效病假的情况,企业在日常管理中,为合理防范少数职工恶意病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一、建立严格规范的病假管理制度,明确申请病假的条件、所需提交的材料(病假申请书、挂号发票、病历记录本、医药费单据、检查报告、病假证明等)、请假的流程等;

二、确立病假合理性复查制度,明确企业有对职工病假到第三方医院进行复核的权利;

三、建立长期病假探望制度,既体现企业的关爱之情,也对职工病假起到一定监控作用;

四、明确职工虚假病假的责任,规定虚假病假以旷工论处或病假天数达到严重违纪情形的,企业可以无偿解除劳动关系,并采取有权要求员工返还病假工资等救济性措施。

 




潍坊市人力资源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116号   鲁ICP备2000161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