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归集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预算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省人社厅联合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医保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青岛市税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印发了《山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归集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预算管理办法》,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是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失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决策部署,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失业保险省级统筹要在失业保险政策、基金收支管理、基金预算管理、责任分担机制、经办服务管理和经办信息系统六个方面实现全省统一。为了进一步明确基金收支管理和基金预算管理的要求,省人社厅等部门配套制定了《山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归集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预算管理办法》。

二、决策依据

《山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归集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预算管理办法》制定过程中,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政专户管理办法》《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后的基金归集和基金预算工作做了详细规定,并多轮征求了省财政、省税务局、省医保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青岛市税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和各市意见。

三、出台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规范我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工作,加强我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预算管理,增强基金保障能力,确保基金安全,推动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序实施。

四、主要内容

(一)《山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归集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山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归集管理办法》共十二条,主要是明确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收统支,由省级集中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一是收入归集。失业保险费由各级税务部门征收,统一缴入省级国库,再转入省级财政专户。青岛市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按规定上解省级财政专户。各市其他项目收入归集到省级收入户,再划入省级财政专户。

二是支出拨付。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实行计划申报制度,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当月基金支出用款计划。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全省基金支出用款计划。省级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省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省级经办机构再拨付到各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各级经办机构按规定拨付。

三是保险费收入对账管理。 建立财政、人民银行国库、税务和经办机构定期对账机制,确保账实、账账、账表相符。

二)《山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预算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山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预算管理办法》共十七条,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预算编制。市级和省本级经办机构编制基金预算初步草案,其中基金收入预算初步草案应会同税务部门编制。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抽调专业人员组成基金预算编制审核小组,对各市及省本级基金预算初步草案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形成全省基金预算草案,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二是预算执行和调整。基金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省级经办机构及时将基金预算分解下达各市及省本级。各级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基金预算和规定的程序组织执行。基金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时,按照相关规定启动基金预算调整程序: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失业保险政策变动情况提出基金预算调整意见,统一部署基金预算调整工作。

三是决算编制。预算年度终了后,市级和省本级经办机构应按规定编制基金年度决算初步草案,其中基金收入决算初步草案应会同税务部门编制。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组织审核并汇总编制全省基金决算草案。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将全省基金决算草案连同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报省政府审定后,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并将经批准的决算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四是预算的监督和管理。各级政府要对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全年基金预算任务按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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