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参保单位和职工医疗保险中断情形的 医保政策调整

近日,市医保局下发“政策调整,请及时缴费”的通知,内容如下:

一、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职工,待遇享受等待期为1个月。参保职工中断缴费1个月的,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未补缴的,重新缴费后,其待遇享受等待期为1个月。参保职工中断缴费2个月及以上的,补缴或重新缴费后,其待遇享受等待期为1个月。

二、参保单位因故中断缴费1个月的,其职工自中断次月起暂停支付医保待遇。中断次月补齐中断月份欠费并缴纳当月基本医保费,且未产生新欠费,中断当月和中断次月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三、参保单位因故中断缴费2个月及以上的,补齐中断月份欠费并缴纳当月基本医保费,且未产生新欠费,其职工从缴费月的次月起恢复医保待遇。补缴的中断月份和缴费当月,只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欠费期间发生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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