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 | 打卡时间晚于规定下班时间,等于存在加班吗?

案   例

某公司一名员工张某经常下午下班后在公司健身房锻炼,到晚上八点左右才从公司打卡离开。近期,该员工以自己的下班考勤打卡时间远远晚于公司规定的下班时间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该公司想知道,员工仅以考勤打卡记录上的时间来主张加班费,会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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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答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考勤管理通常会借助技术手段来实现,如考勤机打卡、指纹打卡、视网膜打卡、掌静脉打卡,还有手机软件“钉钉”打卡等。无论采取什么形式,都是通过技术手段来固定劳动者进出用人单位的时间,但这与劳动者何时开始或结束工作却并非具有直接关系。比如实践中,有的员工会早上到单位打卡后去食堂吃饭,然后开始工作;也有员工下班后与同事下棋、打牌,然后才打卡回家。这些情况都说明,打卡时间与工作时间是不一定完全一致的。


因此,本案中,该员工仅以打卡时间晚于公司规定的下班时间就主张加班费,会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诉求。除非该员工能够举证打卡时间晚于下班时间是由于工作原因造成,才能证明加班事实存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作者:朱国丰

编辑:张子璇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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