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国有企业党委(党组) 在“三重一大”决策中权责的思考

习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强调,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两个“一以贯之”为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指明了方向。


为贯彻落实两个“一以贯之”原则,国务院国资委相关厅局出台了多项举措,国有企业也进行了丰富的实践探索,取得了很大成效。但同时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不同企业在划分决策权责上存在很大差异;部分企业存在“重形式、轻实质”现象,党委(党组)领导作用发挥有限;极个别企业党委(党组)替代了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决策职能。


产生上述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各治理主体决策权责边界的划分缺少可依照的落地原则和标准,导致国有企业对各治理主体在“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中的权责划分不合理。


通过总结提炼学员研讨成果及国有企业实践经验,我们对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在“三重一大”决策中的权责,提出如下建议。


一、决策事项权责划分需要坚持的原则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作为治理主体之一参与决策,既要发挥领导作用,又要满足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的要求。为确保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满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要求,需要明确决策事项权责划分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实现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目标,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作为治理主体所承担的决策职能中,最主要的就是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在本企业贯彻执行,保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保证国有企业地位和作用的有效发挥。


二是发挥“独特优势”原则。在国有企业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归根结底还是要落在促进企业改革发展上。在“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权责划分时,要考虑能否充分发挥独特优势,使企业高效率地生产经营,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三是权责匹配原则。权力与责任对等是构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国有企业治理体系的必要条件,但是管理实践中权责错配现象较为普遍。因此,在“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权责划分时必须坚持权责匹配原则。


四是成本效益原则。国有企业党委(党组)承担部分决策职能,特别是前置决策,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稳健性,但也会对决策效率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在“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权责划分时要充分体现成本效益原则。


五是差异化原则。国有企业划分“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权责时,在遵循下文中通用性要求的基础上,还需要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具体包括企业分类、产权结构、行业、层级(集团公司、二级子公司)、规模等。


二、划分权力类型,明确权责边界和决策内容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作为治理主体之一参与决策,不是把党组织直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和指挥中心,而是按照“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要求,发挥党委(党组)领导作用。借鉴国有企业的实践经验,按照前述原则,建议将国有企业党委(党组)承担的决策事项,按权力性质分为决定权事项、审查权事项和建议权事项。下文给出了权责划分和具体流程的建议,在具体实施中应由国有企业根据差异化原则最终确定。


1.决定权事项

决定权是指由党委(党组)最终决定并承担相应责任,经党委(党组)研究决定后,由董事会和经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党委(党组)建立跟踪落实和监督机制,确保决定得到有效落实。党委(党组)拥有决定权,是要确保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确保加强党的建设,确保党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


一是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必须确保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确保“国企姓党”。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在决策时要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要监督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要贯彻落实上级重要决定。


二是企业党的建设的重大决策。国有企业党委(党组)承担着党建责任制的主体责任,在决策时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全面解决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弱化、淡化、虚化、边缘化问题,坚持服务生产经营不偏离,坚持建强基层党组织不放松。


三是企业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国有企业承担着安全稳定等重要社会责任,事关企业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应该由党委(党组)决定。党委(党组)在决策时要贯彻落实安全发展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抓紧抓实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是国有资本产权代表的选任与管理,具体包括二级企业、单位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财务负责人的确定;向控股和参股公司委派的股东代表,推荐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财务负责人。派驻下属企业、单位和控股参股公司负责决策或监督的干部,是国有资本的产权代表,应由党委(党组)直接决定。党委(党组)在决策时要严格按照“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要求,保证人选政治合格、作风过硬、廉洁不出问题。


2.审查权事项

审查权是指党委(党组)拥有否决权和同意权并承担相应责任。党委(党组)否决则事项终止,同意则交由其他决策主体决策。对审查权事项,党委(党组)主要把好政治关、政策关、程序关。党委(党组)行使审查权后,由其他主体最终决策,这样一方面可以保证企业改革发展方向、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防止出现利益输送;另一方面可以保证董事会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授权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保证经理层依法行使管理生产经营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等职权。


一是企业发展战略、对外投资方面的重大决策。发展战略和对外投资,事关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竞争优势,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要确保国有企业坚持正确发展方向。党委(党组)应重点审查发展战略和对外投资是否符合企业发展方向,是否符合新发展理念,是否有利于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


二是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改制重组等重大决策直接影响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也是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点,党委(党组)必须把好关。党委(党组)应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是否维护了国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行为等。


三是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对外大额捐赠、赞助。重要设备采购、重大工程建设等是腐败多发环节,党委(党组)承担着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对重要设备采购等进行审查,是从严治党、发挥党内监督作用的内在要求。党委(党组)应重点审查该类事项的合规性,防止出现侵吞国有资产、利益输送等问题。


四是经营管理干部的选任与管理,具体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下属企业、单位中经理层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向控股和参股企业推荐的经理层成员。经理层成员(包括兼任董事的经理层成员)等属于经营管理干部,既要保证党的领导权,又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激发经营管理干部的活力。将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选聘经营管理人员有机结合,在党委(党组)进行领导和把关的前提下,由董事会通过差额方式选聘经理层成员。根据《中央企业党建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党委(党组)重点负责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推荐、管监督五个方面。


3.建议权事项

建议权是指由党委(党组)提出意见建议,作为其他主体决策时的重要参考。党委(党组)行使建议权,既维护了董事会的决策权、经理层的生产经营管理权,同时也发挥了党委(党组)参谋职能、保证党委(党组)的知情权。


具体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融资和担保项目的经济可行性及风险问题。按照前文分析,党委(党组)对该类事项的方向和原则具有审查权,但同时党委(党组)仍然有权力也有必要对经济可行性和风险问题提出建议。

三、积极推进“三重一大”决策相关制度修订工作


一是建议国务院国资委进一步对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修订和执行进行领导、指导、监督和检查。无论制定还是修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都应由国务院国资委进行审核批准。建议委内厅局对国有企业在实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业务指导,并进一步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是建议国有企业根据前述原则和权力分类,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修订本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在实施办法中要按照具体化、量化的要求划分各主体的决策事项范围,按照项目化、流程化的要求明确各治理主体之间的权责边界,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明确各治理主体的责任内容。


三是建议国有企业根据本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党委(党组)工作规则》《董事会工作规则》和《经理层工作规则》,按决定权事项、审查权事项和建议权事项,分别明确每个决策主体各自负责的环节内需要研究讨论和决策的要素、前提条件、程序、规则和执行决议的督查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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